+ 栏 目 导 航 +
>> 首页 > 规范性文件 > 本级文件 > 正文  
邵阳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发布日期:2008-7-8 9:26:24  点击指数:

(2008年7月8日,邵烟法〔2008〕2号发布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规则制定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函〔2008〕67号),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的公平、公正、合理行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邵阳市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邵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市、县两级烟草专卖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烟草专卖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二章    适用原则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同类情况应当同等对待,坚持“同案同罚”。在处罚违法行为时应当参照过去对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一机关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处罚要把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作为首要目标,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事实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八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处罚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较小数额罚款、一般数额罚款、较大数额罚款三个档次,分别适用于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对上述第(三)项情形,应予以告诫,并登记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轻微违法行为,应从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违法数额较小的;
(七)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的;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违法行为,应从重处罚:
(一)实施违法行为二次以上,或者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数额较大的;
(三)在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四)隐匿、销毁或拒绝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在共同违法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违法行为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危害后果的;
(八)抗拒检查,阻碍执法的;
(九)对检举、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本新闻共6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4  5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