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利用伪装、特种车辆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三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属一般违法行为,应当予以一般处罚。
第三章 裁量规则
第十四条 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下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本条罚款幅度按违法行为的轻重,分为以下三个档次:
(一)属轻微违法行为的,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29%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该烟草专卖品市场批发价格的70%,下同)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二)属一般违法行为的,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9%以上38%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三)属严重违法行为的,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38%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第十五条 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第十六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且所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不足五万元、数量不足100件(第1万支为1件,下同)、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当事人被烟草专卖局处罚未足2次的;或者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1倍以上的,处以违法运输(邮寄、携带)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本条罚款幅度按违法行为的轻重,分为以下三个档次:
(一)属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违法运输(邮寄、携带)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29%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即该烟草专卖品市场批发价格的70%,下同)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二)属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违法运输(邮寄、携带)烟草专卖品价值29%以上38%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三)属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违法运输(邮寄、携带)烟草专卖品价值38%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本条中的违法运输(邮寄、携带)的烟草专卖品价值,是指:无证运输的,为全部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运输的,为超过部分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邮寄、携带限量的,为超过限量1倍以上的那部分烟草专卖品价值。
第十七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一)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的;
(二)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三)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四)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五)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六)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七)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八)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的案件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第十八条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本条罚款幅度按违法行为的轻重,分为以下三个档次:
(一)属轻微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13%以下的罚款;
(二)属一般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3%以上16%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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