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属严重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6%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本条罚款幅度按违法行为的轻重,分为以下三个档次:
(一)属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烟草制品价值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二)属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烟草制品价值1.3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三)属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烟草制品价值1.6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第二十条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本条罚款幅度按违法行为的轻重,分为以下三个档次:
(一)属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二)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3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三)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6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第二十一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本条罚款幅度按违法行为的轻重,分为以下三个档次:
(一)属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65%以下的罚款;
(二)属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65%以上80%以下的罚款;
(三)属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8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本条罚款幅度按违法行为的轻重,分为以下三个档次:
(一)属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65%以下的罚款;
(二)属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65%以上80%以下的罚款;
(三)属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8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本条罚款幅度按违法行为的轻重,分为以下三个档次:
(一)属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购销的免税外国烟草制品价值20%以上29%以下的罚款;
(二)属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购销的免税外国烟草制品价值29%以上38%以下的罚款;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3页
1 2 3 4 5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