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属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购销的免税外国烟草制品价值38%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本条罚款幅度按违法行为的轻重,分为以下三个档次:
(一)属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13%以下的罚款;
(二)属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3%以上16%以下的罚款;
(三)属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6%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本条罚款幅度按违法行为的轻重,分为以下三个档次:
(一)属轻微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二)属一般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6.5%以上8%以下的罚款;
(三)属严重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的,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本条罚款幅度分为以下三个档次提出:
(一)属轻微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29%以下的罚款;
(二)属一般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9%以上38%以下的罚款;
(三)属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38%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具体自由裁量权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
第二十七条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本条罚款幅度按违法行为的轻重,分为以下三个档次:
(一)属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29%以下的罚款;
(二)属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9%以上38%以下的罚款;
(三)属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38%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本条中的违法销售总额是指当事人在实施违法生产、存储、运输、销售(已销售和在销售)的烟草专卖品的价值。有侵权品牌的,按照同一品牌的合格烟草专卖品的同期批发价格计算,无侵权品牌的,按照烟草专卖品的同期批发价格的平均数计算。价格难以确定的,委托指定的价格估算机构确定。
第二十八条 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本条罚款幅度按违法行为的轻重,分为以下三个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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