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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发布日期:2008-7-8 9:26:24  点击指数:

(一)属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13%以下的罚款;
(二)属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批发总额13%以上16%以下的罚款;
(三)属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批发总额16%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本条罚款幅度按违法行为的轻重,分为以下三个档次:
(一)属轻微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29%以下的罚款;
(二)属一般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销售总额29%以上38%以下的罚款;
(三)属严重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销售总额38%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本条罚款幅度按违法行为的轻重,分为以下三个档次:
(一)属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65%以下的罚款;
(二)属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65%以上80%以下的罚款;
(三)属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8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本条罚款幅度按违法行为的轻重,分为以下三个档次:
(一)属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烟草制品价值15%以下的罚款;
(二)属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烟草制品价值15%以上30%以下的罚款;
(三)属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烟草制品价值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50%以下的罚款。本条罚款幅度按违法行为的轻重,分为以下三个档次:
(一)属轻微违法行为的,处非法经营总额15%以下的罚款;
(二)属一般违法行为的,处非法经营总额15%以上30%以下的罚款;
(三)属严重违法行为的,处非法经营总额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本条罚款幅度按违法行为的轻重,分为以下三个档次:
(一)属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29%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二)属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9%以上38%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三)属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38%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第三十四条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本条罚款幅度按违法行为的轻重,分为以下三个档次:
(一)属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属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属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本条罚款幅度按违法行为的轻重,分为以下三个档次:
(一)属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属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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