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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发布日期:2008-7-8 9:26:24  点击指数:

(三)属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烟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私分没收的烟草制品的,由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烟草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邵阳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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