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经发证机关负责人批准,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办理通知书,当场或10日内送达申请人。 ②属于停业申请的,收回许可证正、副本由发证机关暂存; ③属于恢复营业申请的,发还许可证正、副本; ④属于歇业申请的,收回许可证正、副本并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