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栏 目 导 航 +
>>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发布日期:2008-6-18 23:24:56  点击指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23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 李 鹏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三章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五章  烟草制品的销售
 第六章  烟草专卖品的运输
 第七章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 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
 第八章  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烟草专卖品中听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第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  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 
返回
第二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 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给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七条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 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 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 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本新闻共7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4  5  6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