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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8-6-18 23:27:12  点击指数: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31号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OO二年六月四日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规范烟草专卖品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输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等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不得运输烟草专卖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烟草专卖品的管理办法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 
  第四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对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使用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管理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 
第二章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签发 
  第六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由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烟草专卖局签发。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可以按照省级烟草专卖局的委托,代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第七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有权签发所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可以授权或者委托省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下列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应当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一)需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调剂的烟草专卖品; 
  (二)中国烟草总公司直属专业公司进口的卷烟纸、滤嘴棒和烟用丝束; 
  (三)出口退货的烟草专卖品; 
  (四)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 
  第八条 下列烟草专卖品的运输,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授权或者委托省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一)进口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以外的烟草专卖品; 
  (二)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第九条 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复烤烟叶和卷烟纸的运输,由省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第十条 省级烟草专卖局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可以委托地(市)级烟草专卖局代签国产的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复烤烟叶、卷烟纸、滤嘴棒和烟用丝束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烟草专卖品所在地有权签发准运证的烟草专卖局负责办理。 
  第十二条 上级烟草专卖局授权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实际情况确实需要授权或者委托; 
  (二)符合烟草专卖管理的分级管理、属地管辖原则; 
  (三)被授权或者受委托人应当是省级或地(市)级烟草专卖局; 
  (四)被授权或者受委托人应当具备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所需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通讯以及专门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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