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栏 目 导 航 +
>> 首页 > 政策法规 > 规章 > 正文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8-6-18 23:27:12  点击指数:

第三章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申请条件和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调出方和调入方是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经营单位; 
  (二)申请运输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烟草专卖品; 
  (三)申办人应当持有申请人的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等合法证明;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或者调拨单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证明材料原件。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一)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二)符合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条件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专人负责办理; 
  (三)不符合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条件的,不予签发,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以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管理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中储存的购销合同或者调拨单信息等为基本依据。 
  第十六条 对符合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条件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交付申请人。 
  如遇计算机故障、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经主管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自收到办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交付申请人。 
  第十七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签发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运输距离、运输方式等情况,合理确定准运证的有效期限。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有效期限,公路运输最长不得超过20天,其他运输方式最长不得超过30天。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有效期限,从签发之日开始计算。 
  第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将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有关材料及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存根存档备查。保存期为3年。 
  第十九条 因打印错误、计算机故障等原因造成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作废的,应当及时更正错误,排除计算机故障,并在更正和排除故障当日内完成作废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机关,应当依据本办法建立健全有关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制度,接受上级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权限、条件、程序以及工作人员的职责,应当公开、透明。 
  第二十一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是运输烟草专卖品必备的合法证件,应随货同行,证货相符,并只能在有效期限内使用1次。 
  在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出口合同除外)原件应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一起随货同行。运输货物的规格、等级、数量、发货地和到货地以准运证的数据和标注为准。 
  第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有效期内不能完成运输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准运证有效期满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更换手续。 
  第二十三条 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货物抵达目的地时,调入方验货无误后,应及时在准运证上加盖“货已收讫”印章,并上网确认。 
  第二十四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将因办理差错而作废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及时收回,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一)末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没有随货同行的; 
  (三)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四)证货不符,超出或者少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品种或者规格的部分; 
  (五)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传真、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2页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