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栏 目 导 航 +
>> 首页 > 政策法规 > 规章 > 正文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8-6-18 23:27:12  点击指数:

  (六)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七)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八)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但实际改变到货地点的,或者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出口合同除外)没有随货同行的,均视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第二十六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在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进行检查和处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涉嫌从事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和场所进行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二)对涉嫌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及其运输工具进行暂存检查,但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三)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有关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等进行查阅、复制; 
  (四)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当事人、嫌疑人、证人进行调查和询问。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机关,由上级烟草专卖局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二)取消被授权或者受委托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资格; 
  (三)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经办人或者批准人未按照本办法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二)取消经办人或者批准人办理或批准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资格; 
  (三)行政处分; 
  (四)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调入方没有及时加盖“货已收讫”印章并上网确认的,应当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通过隐瞒或者欺骗等手段非法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或者撤销其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合法运输烟草专卖品进行非法扣留。因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扣留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上一级烟草专卖局依法授权下一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被授权的烟草专卖局以自身名义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上一级烟草专卖局依法委托下一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受委托的烟草专卖局以委托人的名义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委托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规格和式样以及准运证的专用章的印模式样,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六条 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授权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3页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