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②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③向当事人告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与依据,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场交付当事人;
④当事人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但20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向当事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⑤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回本机关备案存档;
⑥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