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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发布日期:2008-6-18 23:30:59  点击指数:

  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五十、抗税案(刑法第202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应予追诉。 

  五十一、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203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五十二、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204条第1款)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五十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5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五十四、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6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五十五、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7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五十六、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8条第1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五十七、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1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的,应予追诉。 

  五十八、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2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五十份以上的,应予追诉。 

  五十九、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3款)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五十份以上的,应予追诉。 
  六十、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4款) 
  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五十份以上的,应予追诉。 

  六十一、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213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5、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十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214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六十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215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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