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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发布日期:2008-6-18 23:30:59  点击指数: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七十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刑法第228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十二、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十三、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229条第3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十四、逃避商检案(刑法第230条) 
  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十五、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1条第1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七十六、挪用资金案(刑法第272条第1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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