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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发布日期:2008-6-18 23:30:59  点击指数: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七十七、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273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五千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七十八、附则 
  1、本规定中"追诉"是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活动; 
  2、本规定中"在……以上的"包括本数; 
  3、本规定中"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4、本规定中"货币"包括人民币、外币和流通纪念币,凡是没有标明货币名称的都是人民币; 
  5、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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