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市政办发〔2007〕27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设定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市属及在邵部、省属企事业单位:
《邵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设定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邵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设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的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经营行为,维护零售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制品主要指卷烟、雪茄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邵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部门和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者。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布局坚持“科学规划、控制总量,公平竞争、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二章 零售点布局设定
第五条 根据我市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经营区域状态、居民消费能力等因素,按照总体规划,逐步调整原有零售点,科学合理地布局设定新零售点。
第六条 全市按总人口数的4.5‰控制零售点总量,其中城镇零售点总量不超过总人口数的9‰,农村不超过总人口数的3‰。
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街道或其他有一定规模的乡(镇)集贸市场,按照下列规定布局:
(一)人口密集、人流量大的主要街道,零售点间距一般不少于20米,街道同侧300米以内零售点总数不超过10个并保持合理间距(间距指零售点门面之间的最短距离);
(二)人流量较少的一般街道,零售点间距一般不少于50米,街道同侧300米以内零售点总数不超过5个并保持合理间距;
(三)一个街道门牌号码内有若干附号的院落只设1个零售点;
(四)城区住宅小区内,零售点总量一般不超过其总人数的3‰;
(五)高等院校和大型企事业单位内,零售点总量一般不超过其总人数的1.5‰;
(六)综合性批发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摊位总数在200个以下的不超过5个零售点,摊位总数在200个以上的不超过10个零售点,并保持合理间距;
(七)火车站、汽车站、码头,零售点布局比例控制在其摊位或店面总数的2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个,并保持合理间距。
第八条 农村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设定应当每村有点,均匀分布,并按下列规定布局:
(一)位于城镇郊区、交通便利的行政村,零售点总量不超过村总人口数的6‰;
(二)交通较便利的行政村,零售点总量不超过村总人口数的4‰;
(三)地处山区、交通不便的行政村,零售点总量不超过村总人口数的2‰。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点一证,不受布局限制:
(一)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饭店、宾馆、酒店、度假村及娱乐场所;
(二)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副食品商场、超市;
(三)营业规模在50张床位以上的旅馆;
(四)部队营房、监狱、拘留所、戒毒所等特殊场所的内部零售点;
(五)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可以设立零售点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中小学校内以及距离大门50米内;
(二)自动售货机;
(三)流动性摊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