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烟草商业系统“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 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湘烟法〔2006〕45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以下简称“窗口单位”)的监督管理,切实发挥“窗口单位”在加强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烟,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树立烟草专卖执法良好形象等方面的表率作用,不断提高全省烟草专卖局系统的法治化管理水平,根据《湖南省“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窗口单位”要认真践行“国家利益至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行业共同价值观,坚持依法治烟、公正执法、文明服务,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
第三条 “窗口单位”要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监督。
第四条 “窗口单位”要继续加强政务公开制度建设,坚持办事公开原则,实行“阳光政务”。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省局有关烟草专卖行政许可配套制度,加强政务中心建设,实行“一站式”服务。
第五条 “窗口单位”要建立健全法制教育培训制度,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落实奖惩机制,执法人员坚持持证上岗,不断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 “窗口单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窗口单位”称号。
(一)在上级烟草专卖局组织的执法考评或当地政府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考核及计划生育工作考核中,被“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的;
(二)违反系统内部管理规定,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
(三)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中,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或败诉的,或依法需要进行赔偿的,发生上述情形未及时纠正错误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违反有关文明执法规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执法队伍出现徇私枉法、贪污腐化等情形,受到司法追究的;
(六)依法办事方面先进性不足,在全省系统中丧失表率作用,有关部门、单位和群众提出异议经查证属实的;
(七)因其他原因,上级有关部门认为不宜继续保留“窗口单位”称号的。
第七条 各市州烟草专卖局要开展对“窗口单位”的动态管理,具体归口法规部门负责。各市州烟草专卖局开展对“窗口单位”的动态管理,要接受当地依法治市(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指导。
第八条 对“窗口单位”的动态管理,实行日常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省局每年对“窗口单位”进行抽查。动态管理标准按省局和各市州局制定的“窗口单位”创建方案中的创建标准和本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 “窗口单位”出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窗口单位”所在的烟草专卖局或上级烟草专卖局应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局,经省局核实后,报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撤销其称号。省局也可以根据掌握的情况,直接提请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核准撤销“窗口单位”称号。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系统被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授予“窗口单位”称号的市州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科、县级烟草专卖局、县级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烟草专卖局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