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办法
湘烟法〔2006〕3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案件审核工作,加强对专卖执法案件的监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家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办案文书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审查"是指各级烟草专卖局法规部门对同级专卖执法部门查处的案件,从实体和程序全方面进行法律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法规部门是实施案件审查的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案件审查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案件审查应坚持依法依规、有错必纠、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案件审查工作流程
第五条 专卖执法部门将案件移送同级法规部门进行审查,应同时移送下列材料:
(一)涉案当事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证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名称)、法定代理人、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地址)、联系方式、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等,无主案件除外;
(二)案件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包括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登记保存单、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涉嫌假冒卷烟的案件,还应提供真假卷烟检测报告;
(三)依法履行法定程序情况。包括立案手续、案件移交手续(追刑移送或移交、接收)、告知程序、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等。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还应附听证相关材料;
(四)专卖执法部门对案件处理的初步意见。包括违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相关证据分析、拟作出的处理意见及法律依据、专卖执法部门领导审查意见等。
对材料不完整的,法规部门有权要求专卖执法部门补充、完善,专卖执法部门应按要求补充和完善。
第六条 案件审查交由法规部门负责人统一安排,法规部门负责人根据本部门实际工作情况指定具体承办人员。
专卖执法部门和法规部门在案件审查过程中,要做好案卷的交接登记和保管工作。法规部门在接收案件时,应对送审案件进行案件登记,填写法律审查案件登记表,移送人和接受人应在法律审查案件登记表上签字。交接时间以法律审查案件登记表签名时间为准。
第七条 案件审查一律以法规部门的名义进行,未经法规部门负责人同意,工作人员不得私自以部门名义审查案件。
对专卖执法部门提出的口头或电话咨询,法规部门或法规部门工作人员可以给予口头解答,但不得作为法规部门对案件的正式审查意见。
对重大或复杂、疑难案件,法规部门应实行内部合议制,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士咨询。
第八条 为保证法规部门审查意见的准确性,专卖执法部门在提出审查需求时,应为法规部门预留必要的审查时间,法规部门原则上自接收案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第九条 法规部门就办案程序和实体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具体包括:
(一)程序审查。包括:
1、对当事人是否履行法定告知程序;
2、办案人员是否为两名以上且持证上岗;
3、是否做到查处分离、罚缴分离;
4、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是否履行了听证程序;
5、涉及假冒卷烟是否履行了相关检测程序;
6、是否履行了送达程序;
7、无主案件是否按法律规定履行了公告程序;
8、需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事项是否履行了相关审批手续;
9、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