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湘烟法〔2006〕2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行业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湖南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关于当前依法治省四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行政执法工作评议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和注重实效、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烟草专卖局。
第二章 评议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省、市两级烟草专卖局应成立执法工作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规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省局人事、专卖、纪检监察等部门依照职责参与专卖执法工作评议考核并负责在年度考核中落实评议考核结果。
第五条 市州局执法工作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在省局领导小组和市州局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机构设置和成员名单要报省局备案,人员变动应及时调整和补充。
第六条 专卖执法工作评议考核采取单位自查和上级烟草专卖局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省烟草专卖局负责对各市、州烟草专卖局的执法工作进行全面评议考核。各市、州烟草专卖局负责对其所辖县(市)烟草专卖局执法工作进行全面评议考核。
第七条 省局对各市、州烟草专卖局的全面考评,由法规处牵头,从省局机关人劳、监察、专卖等部门和市、州烟草专卖局抽调作风正、业务熟的同志组成专门班子进行。
第八条 专卖执法年度评议考核采取书面审查和实地检查的方法进行。实地检查的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被考评单位关于专卖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汇报;
(二)查看相关文件资料;
(三)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执法案卷和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
(四)对部分专卖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和相关法律知识进行测试;
(五)对部分卷烟市场进行抽查;
(六)组织卷烟零售户和卷烟消费者进行座谈或者进行问卷调查。
第九条 各市、州烟草专卖局必须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自评和对下级烟草专卖局的全面考评工作,并将考评结果上报省局。每年10月省局对各市、州烟草专卖局进行全面考评。年度考评工作于年底前完成,考评结果报省局党组研究决定后在全省系统公布。
第十条 专卖执法工作考评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得分在85分以上的(包括本数)为优秀,60分以上不满85分的为合格,不满60分的为不合格。考评等级由考评人员集体研究确定,争议较大不能确定的,提交考评领导小组裁决。
第十一条 实行专卖执法考评人员负责制,考评人员应按考评方案和标准认真履行职责,填写考评登记表,注明扣分分值、理由及依据,各种考评记录要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被考评单位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负责考评的领导小组申请复评,负责考评的领导小组可以视情况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告之申请单位。对受理的,要及时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复评单位。
第三章 评议考核的内容
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评议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行烟草专卖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工作情况;
(二)烟草专卖执法责任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专卖执法的主体、依据和职责分解、落实情况;
(四)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情况;
(五)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行为;
(六)依法实施市场监管的情况;
(七)行业内部监督管理情况;
(八)烟草专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行为;
(九)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申诉检举及重大信访案件查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