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湘烟法〔2006〕205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系统专卖执法的监督检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促进全省烟草行业健康、平稳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局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专卖执法监督检查,是指上级烟草专卖局对下级烟草专卖局专卖执法实施的层级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卖执法监督检查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 省局法规处负责全省系统的专卖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各市州局的法规机构,为辖区内专卖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机构。
第七条 省局就下列内容对各市州局的专卖执法实施监督检查:
(一)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 专卖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三) 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四) 专卖执法争议的处理情况;
(五) 专卖执法的制度建设情况;
(六) 执法机构队伍建设情况;
(七) 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八条 专卖执法监督检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实行规范性文件、规定备案审查制度。各市州局制定的相关规定或文件,按规定报省局备案审查。
(二)实行专卖执法检查制度。各市州局对所属县(市)局和本级机关各工作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检查。
(三)实行专卖执法情况报告制度。各市州局对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贯彻情况,每年向省局作一次书面报告。
(四)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各市州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报省局备案。
(五)实行违法行政行为督查制度。各级法规部门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并且区别情况直接或责成有关部门查处。
(六)实行专卖执法证件统一管理制度。省局对专卖执法证件实行统一管理。
(七)对专卖执法的情况进行抽查和现场检查。
(八)省局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省局对严格执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条 对在监督专卖执法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制度相违背的文件,应纠正或予以撤销。
(二)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应纠正。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纠正或予以撤销。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责令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单位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成有关部门追究部门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对罚没财物处置不当或违法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实施专卖执法监督的工作机构有权调阅所属单位专卖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资料,被监督部门不得拒绝。
第十二条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凡作出执法监督检查处理决定的,必须制作执法监督文书,并及时送达被监督部门。被监督部门在接到执法监督文书后十五日内,应将处理结果报告实施执法监督的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 专卖执法监督人员应遵纪守法,如循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阻挠、妨碍专卖执法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实施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机构可建议人事与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