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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烟草专卖行政机关统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制度等八项配套制度
发布日期:2008-6-18 23:41:12  点击指数:

湘烟法〔2004〕221号

湖南省烟草专卖行政机关
统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制度(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办理原则
    各级烟草专卖局在受理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时,必须严格遵守“一个窗口对外”、精简高效、便民服务三项原则。
    二、办理部门
    各级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部门是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的统一办理部门。
    三、办理程序
    1、受理:专卖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
    2、承办:专卖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许可事项;
    3、送达:专卖管理部门负责向申请人送达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四、办理要求
    1、烟草专卖局必须公示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
    2、烟草专卖局应当答复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疑问,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3、烟草专卖局提供申请表格式文本,并说明或示范如何填写,对不识字的申请人,要提供代填表服务。
    4、烟草专卖局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
  五、重大利益事项告知
   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时,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告知:
    1、直接告知。对行政许可涉及特定公民、法入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且烟草专卖局能够知悉利害关系人的,可以直接向利害关系人转送申请书及申请材料;
    2、公告告知。行政许可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公共利益的,烟草专卖局可以将行政许可申请及申请人的材料予以公告。
    六、重大利益事项受理审查程序
    1、利害关系人应于被告知之日起3日内,到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的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
    2、专卖管理部门要充分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双方的意见:
    3、复核、审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理由和依据:
4、作出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


湖南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办理制度(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申请
(一)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的形式
    申请人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申请的方式,向当地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口头申请记录后请其确认。烟草专卖局应向申请人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书格式文本。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固定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3、申请人(单位)的负责人(法定代表入)的身份证明及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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