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罚没卷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
为加强罚没卷烟的管理,统一和规范处理程序,确保罚没卷烟顺畅纳入流通渠道,现将《罚没卷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请注意收集、汇总各单位对办法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便进行修改完善。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罚没卷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罚没卷烟的管理,规范罚没卷烟的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罚没卷烟,是指烟草专卖局依法收购或没收的,以及其他执法机关移送烟草专卖局处理的真品卷烟(含雪茄烟,下同)。
本办法所称涉案卷烟,是指执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的卷烟,包括依法收购或没收的真品卷烟,以及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卷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烟草专卖局和参与罚没卷烟处理的烟草企业。其他执法机关移送烟草专卖局处理罚没卷烟,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涉案卷烟保管
第四条 烟草专卖局负责涉案卷烟的保管,设立专门仓库,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涉案卷烟台账等保管制度。涉案卷烟在结案前应当分案管理和单独封存。
第五条 涉案卷烟的保管入库,由案件经办者向仓库保管者进行实物交接,确认无误后办理涉案卷烟入库手续。
第六条 涉案卷烟的保管出库包括鉴别检验出库、发还出库、指定收购(拍卖)出库、销毁出库等。
第七条 涉案卷烟的鉴别检验出库必须凭涉案卷烟委托鉴别检验书办理手续。发还出库必须凭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发还清单办理手续。指定收购(拍卖)出库必须凭罚没卷烟指定收购书办理手续。销毁出库必须凭违法物品销毁记录表办理手续。
第八条 仓库保管人员每月对涉案卷烟的出入库情况进行核对和账务处理。专卖管理部门定期对涉案卷烟的库存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物相符。
第三章 涉案卷烟鉴别检验
第九条 涉案卷烟必须进行真假烟鉴别和卷烟质量检验。
第十条 省级以上烟草质量检测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依据《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国烟科[2006]894号)及有关规定对涉案卷烟进行鉴别检验。
第十一条 对涉案卷烟进行鉴别检验后,质量检测部门必须出具专门的鉴别检验报告。
第十二条 经鉴别为真品的涉案卷烟,依法需对其收购或没收的,结案后进入罚没卷烟处理程序。经鉴别检验为假冒商标卷烟或无法准确辨别真伪以及已丧失吸食价值的卷烟,由烟草专卖局集中销毁处理。
第四章 罚没卷烟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罚没卷烟应当采用变价处理或拍卖方式纳入流通渠道。
第十四条 罚没卷烟的变价处理实行属地原则,由查处案件或接受其他执法机关委托的烟草专卖局所在地的地市级烟草公司购进后纳入流通渠道。
第十五条 依法购进罚没卷烟是卷烟商业企业的责任。卷烟商业企业根据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指定收购书必须购进罚没卷烟。
第十六条 卷烟商业企业购进的罚没卷烟确实在当地不能销售的,经中国卷烟销售公司或省级烟草公司批准可以进行商商交易。地市级公司之间通过卷烟交易平台签订罚没卷烟购销合同,进行罚没卷烟的商商交易。罚没卷烟所在地有权签发准运证的专卖部门依据购销合同办理准运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