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烟草专卖局公告
隆烟告(2008)第3号
2008年9月16日21时40分,我局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后,在公安人员的配合下,于次日凌晨5时10分在本县桃洪镇汽车总站前,对湘E31301米黄色大客车依法进行检查。从车上行李厢内查获卷烟2.2万支(110条),价值7910元。其中黄盖芙蓉王0.2万支(10条),价值2060元;精品白沙1万支(50条),价值3600元;盖白沙1万支(50条),价值2250元。承运人王琼不知情。
上述案件当事人(货主)一直未露面接受办案单位的调查处理。我局现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发布公告如下: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如当事人(货主)还不来我局接受调查处理,我局将按无货主依法处置。
特此公告。
2008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