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证据材料移交。办案人员将所有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连同先行登记保存物品一并移交案件审理部门,并完善交接手续,做好案件交接备查登记。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移交后,建立物品登记管理台帐;
②书面审理。案件审理部门对接收的案件,指派两名以上(含两名)案件审理人员进行书面审理,对证据不充分的,退回办案人员补充调查取证;
③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案审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④重大、疑难案件交本机关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讨论,形成结论性处理意见;
⑤案审部门将案件及初步处理意见或案件集体讨论意见先后提交本机关专卖管理科、法规科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