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行业招标采购活动廉政监督工作暂行规定(试行)
国烟监〔2008〕12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烟草行业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规范招标、采购行为,保证招标、采购活动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进行,促进行业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招标、采购活动的相关规定,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烟草行业招标、采购活动廉政监督工作,要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全过程监督,充分发挥行业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督作用,不断完善和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切实维护国家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条 招标、采购活动要采取一定方式适时向本单位干部职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根据国家法律及相关规定应予招标的基建工程、物资采购、广告促销等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对不采用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条 立项单位对项目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招标、采购过程中遵守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和廉政纪律情况进行监督;立项单位的上级单位应加强对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廉政监督职责分工
第六条 招标、采购活动廉政监督由立项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该项目负责人分工负责;成立由纪检监察、审计、法规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廉政监督工作小组,小组一般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对项目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采购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政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法规部门或专业法律人员负责对招标、采购活动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审核把关,相关专业部门负责对专业技术问题审核把关。
重大项目招标、采购,上级纪检监察等部门可直接参与其廉政监督并可以邀请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参与同步预防工作。
第七条 廉政监督工作小组对招标、采购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招标、采购方式进行审查,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的,或采购方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必须及时制止并及时向分管该项目负责人报告;
(二)对招标、采购的重点环节和关键程序进行监督;
(三)对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责令暂停招标或采购活动、封存相关资料的建议并及时向分管该项目负责人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必要时也可直接向立项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四)负责对项目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廉政教育,做好预防腐败工作。
第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为招标、采购活动廉政监督工作的再监督部门,受理涉及招标、采购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对招标、采购活动中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核实和查处,对廉政监督工作小组的工作进行再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可视情况对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或专项检查。
第三章 招标活动廉政监督程序及内容
第九条 廉政监督工作小组在招标准备阶段的监督重点是:
(一)项目是否经过审批,项目经费是否列入预算;
(二)项目的审批是否按照程序经集体讨论决定;
(三)招标形式是否与批准确定的形式相符;
(四)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经过比选等必要的程序;
(五)招标文件及其评分细则是否含有刻意设定的不合理排他条款,是否经过相关专业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六)招标文件及其评分细则是否按程序进行研究并经过立项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对外发布前是否经过了立项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
(七)对招标项目编制的工程概算,是否组织或聘请有资质且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论证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