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属于基建技改项目的,招标文件是否约定双方要建立共管账户、履约保证金,以及明确材料共管机制。
廉政监督工作小组要及时对以上内容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廉政监督工作小组应当签署同意进入招标活动下一程序的意见;对于有不符合规定的,要提出书面意见,项目实施机构应及时进行整改并补办相关手续;未经廉政监督工作小组审核同意,不得向外发布招标文件等并不得进行招标活动的下一程序。
第十条 廉政监督工作小组在开标阶段的监督重点是:
(一)拟定的开标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公开、公平、公正;
(二)是否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是否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
(三)是否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终止投标文件的接收;
(四)开标时是否按照法定程序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五)是否按照程序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当众拆封并宣读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廉政监督工作小组在评标阶段的监督重点是:
(一)评标委员会是否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是否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3;
(二)专家是否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符合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是否严肃评标纪律,实行封闭式评标,确保评标过程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四)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是否出具评标报告和明确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十二条 廉政监督工作小组在中标阶段的监督重点是:
(一)项目实施机构是否在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二)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项目实施机构是否按照招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是否与中标人签订廉政责任书。
第四章 采购活动廉政监督程序及内容
第十三条 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其廉政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
第十四条 廉政监督工作小组在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准备阶段的监督重点是:
(一)项目是否经过审批,项目经费是否列入预算;
(二)项目的审批是否按照程序经集体讨论决定;
(三)研究确定的采购方式是否经过审核批准并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采购活动的有关规定;
(四)承办部门采用的采购方式是否与批准确定的方式相符;
(五)拟定的采购工作程序是否遵循采购权力合理分解、采购环节相互制约的原则。
对于有不符合规定的,廉政监督工作小组要予以制止、提出纠正意见并及时向分管该项目负责人报告。
第十五条 廉政监督工作小组对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重点是:
(一)项目是否符合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方式采购的条件,是否经过审核批准;
(二)是否按程序成立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
(三)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是否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询价;
(四)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是否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时,谈判小组是否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或询价的供应商;
(五)是否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结果是否通知所有参加谈判或询价的未成交供应商;
(六)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货物或服务的验收并遵循验收人员与项目承办人员相互独立的原则。
第十六条 廉政监督工作小组对单一来源采购活动的监督重点是:
(一)项目是否符合单一来源采购的条件,是否经过审核批准;
(二)采购活动是否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
(三)与采购同一项目的其他业主相比,采购价格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