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栏 目 导 航 +
>> 首页 > 招投标信息 > 正文  
烟草行业招标采购活动廉政监督工作暂行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08-6-19 8:10:36  点击指数:

(四) 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货物或服务的验收并遵循验收人员与项目承办人员相互独立的原则。
第五章  专项检查和后续工作
第十七条  廉政监督工作小组认为有必要时,可提请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标、采购活动进行专项检查;纪检监察部门要定期对招标、采购活动进行专项检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单位招标、采购活动的专项检查,必要时要直接参与指导下级单位重大招标、采购项目的廉政监督。
第十八条  进行专项检查时,要成立由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和相关专业技术部门联合组成的专项检查工作组,专项检查工作组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
实施专项检查的具体程序是:
(一)对需要进行专项检查的招标、采购活动予以立项;
(二)向项目实施机构送达廉政监督专项检查通知书;
(三)派出检查组实施廉政监督专项检查;
(四)写出廉政监督专项检查情况报告;
(五)提出廉政监督专项检查结论和建议。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机构收到廉政监督专项检查通知书后,要按要求做好准备并提供相关材料。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廉政监督检查结论和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实施机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落实情况书面报送纪检监察部门。
第二十条  承办部门应当适时将招标或采购项目、中标单位或成交供应商名称、招标或采购确定的价格和数量等信息以行业内网、召开会议、公告栏、简报等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廉政监督工作小组应加强招标、采购活动的后续监督,监督重点是:合同的履行过程是否经过必要的程序;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有无变更(包括价款、数量、履约方式等),变更是否经过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甲乙双方是否建立了共管账户和履约保证金等;是否按照合同进度付款;督促项目实施机构对中标单位或者成交供应商是否违反合同规定转包、分包情况进行检查。对主要条款的变更,必须经廉政监督工作小组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廉政监督工作小组要会同项目实施机构建立项目廉政档案,在项目竣工后写出廉政监督报告并与下列材料一并归入项目廉政档案:
(一)廉政监督工作小组成立情况;
(二)招标、采购过程中廉政监督工作小组签字确认的文件;
(三)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材料;
(四)其他材料。
廉政监督工作小组按照招标、采购活动顺序将上述文件归类并签字确认,会同项目实施机构整理的招标、采购文件档案,一并提交立项单位档案部门保存。
第六章  纪律要求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立项单位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不按照规定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不按规定方式进行采购,或者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二)委托不具备招标、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招标、采购事务的; 
(三)不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的;
(四)以暗示、授意、递条子、打招呼等形式影响项目招标、采购正常进行的,以行政权力指定、强令、干预招标、采购工作正常开展的,或者不经集体讨论擅自决定招标、采购事宜的;
(五)设定非法的投标许可、资质验证等手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的;
(七)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泄露未公开的招标相关信息或者泄露标底的,在谈判中,向他人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的;

本新闻共4页,当前在第3页  1  2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