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违反规定程序确定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组成人员的;
(九)私下接触投标人或潜在供应商并收受钱物,接受投标人、潜在供应商、招标或采购代理机构宴请或参与其他消费活动、报销个人费用的,有其他不廉洁行为的;
(十)与投标人、潜在供应商恶意串通,损害招标、采购单位利益的;
(十一)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廉政监督工作小组成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以及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或者因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应及时制止的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及时制止并造成后果或经济损失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及其各直属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计划部门建立招标、采购信用考评制度,对招标或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供应商、专家评委在烟草行业各类招标、采购项目中有行贿受贿、泄露标底、串通投标或报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列入禁入名单,禁止其在烟草行业各类招标、采购项目中从事代理服务或参与投标、货物服务供应、评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行业各直属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